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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规定

 华东台商子女学校台湾文化教育中心管理办法

 2011129奉 准通过

第一条  教务处(以下简称本处)为使本校台湾文化教育中心(以下简称本中心)所属场地发挥使用功能,特订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中心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,08:3017:00

第三条  本校各行政单位、教师、学生举办活动或参观各项展览时,得申请使用本中心。

第四条  申请使用本中心举办活动或参观各项展览时,最迟应于活动或参观前五日提出申请。

第五条  同一时段以一个活动为使用原则,若有冲突,先登记者或以全校性重要活动优先使用。

第六条  申请使用本中心时,应填具申请表,并交由图书馆助理登记。若须使用舞台音效设备等,应先经总务处同意。

第七条  申请使用本中心之单位或个人,经登记后放弃使用或变更使用日期时间时,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外,最迟应在活动前一日告知图书馆助理。

第八条   使用本中心与各项设备,应尽良善管理人之注意,并负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及场地恢复之责。

若违反前项规定,经劝告无效,视情节轻重,二星期内或一个月内不得申请使用本中心。

第九条   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准使用;已核准使用者,撤销其核准:

一、   违背法令、校规。

二、   妨害社会善良风俗或公共安全。

三、   活动内容与申请登记不符或擅自将场地转供他人使用。

四、  推销商品。

五、   商业行为。

六、   活动项目显有影响安宁或已影响安宁经劝导制止无效。

七、   毁损建筑设备,经本处认定不宜继续使用。

八、  建筑设备有毁损之虞,经本处认定不宜继续使用。

九、  一个月内曾经使用本中心场地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情节重大者。

        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情形经撤销核准使用者,一个月内不得申请使用本中心。

第十条  若有毁损建筑设备、公共设施者,须照价赔偿。

第十一条   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,由本处定之。

本办法陈 校长核可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